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责任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划给车企——8月25日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拟由车企或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一、核心规定:激活状态下车企担责
责任主体明确: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非激活状态不变: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或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路,仍按非自动驾驶汽车规定管理,驾驶人承担责任
首次写入法律:这是自动驾驶首次进入国家法律层面,此前仅停留在行业标准与政策试点阶段,标志着从“补丁式修正”走向“专章式重构”
二、配套制度:保险与上路条件同步明确
强制保险制度:草案要求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上路设准入门槛:自动驾驶汽车需通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并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强化企业责任:车企需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并禁止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
三、现实提醒:市面主流仍是辅助驾驶
L2仍是主流:目前通过L3准入试点的车型仅有长安深蓝SL03、北汽极狐阿尔法S6等少数几款,绝大多数消费者买到的是L2级辅助驾驶
勿混淆概念:城市NOA、高速NOA等均为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需全程监控路况
法律倒逼行业:责任划分清晰后,车企需完善算法安全与数据回溯机制,宣传话术也将更谨慎
本文主编: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