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08:57:10
作者: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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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机自动报警,算主动投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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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
醉酒后开车辆辅助驾驶回家
在途中停车睡着
车企呼叫无应答后联络到警方
男子辩称自己属于自首
这一说法最终能被法院采信吗?
综合媒体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一则案例:
2026年3月19日19时许,周某醉酒后手动驾驶浙A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某村出发打算回家,行驶途中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周某因上厕所而停车,后返回车上睡觉,车辆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20时03分,品牌紧急救援中心因该车驾驶人员开车过程中长时间未接管车辆,呼唤无回应,于是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110请求协助处置。执勤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周某归案后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他事先主动通过车机系统,将110设置为第二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系在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机关能够阻止其犯罪。其自愿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在车机发出呼叫提醒后主动接管车辆,终止危险驾驶行为,虽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其辩护人也提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醉驾启用辅助驾驶仍按驾驶人醉驾定罪,逻辑是把人和智驾当成统一整体;按同样规则,车辆触发报警找警方,也应认定周某主动投案。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自首条款审理后明确:
主观上,周某没有主动投案的想法,车机只是辅助工具,自动报警是车企按程序处置的救助行为,不是周某委托投案,他说设110当紧急联系人是为了让警方抓自己,完全不符合常理。
客观上,周某当时已经在车里睡死,完全不知道车机报警、警方赶来的事,根本没有主动等候交警的行为,他的相关辩解和事实完全不符。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自首,但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他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相关话题引发网友讨论
部分网友结合案件细节
认为应当认定周某为自首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
周某主观上根本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
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还有不少网友调侃
他这波操作根本不是什么“主动投案”
纯属自投罗网

更有观点指出应当从重惩处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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