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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守护 让平安相随——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

以法治守护 让平安相随——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

发布时间

2026-08-31 12:14:31

作者: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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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水运网)

转自:中国水运网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个别条款,此次迎来首次系统性“大修”。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76亿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4897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5.67亿人。随着道路交通参与者越来越多、交通问题日益复杂多样,立法的脚步也紧跟时代不断前行。

从破解乱停乱放老问题到破题自动驾驶新情况,从治理“盲驾”“醉驾”“飙车”到根治“开门杀”“暴走团”等乱象……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兼顾安全底线与时代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便民利民,旨在通过法治护航,让你我的出行更安全、更放心。

三次小幅修改聚焦群众关切

一部好的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还须应时代之需而发展。

道路交通安全法迄今共经历三次修改:

——2007年的修改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样的修改及时叫停了当时一些地方的“撞了白撞”立法,进一步落实了“生命权高于路权”原则,也规避了“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的极端倾向,同时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威严和道义上的分担扶助。

——2011年的修改关注危险驾驶问题,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与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形成对接,让“酒驾”禁令更深入人心。

——2021年的修改顺应了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社会化、市场化发展趋势,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监管方式由“资格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转移至事后监督。

有专家指出,总体来看历次修改虽幅度不大,但均能切中要害,主动回应社会期待和群众关切,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法施行20余年仅有三次较小幅度的修改,也足见最初立法的包容性和稳定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霞说。

施行20余年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大修”,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民生之需。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显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25年、2026年连续列为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

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两次征求65家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立法联系点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会同公安部深入研究、多方协调、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将自动驾驶纳入法治轨道

在出行服务APP上勾选“自动驾驶”选项,几分钟后一辆汽车就抵达指定上车点。驾驶座空无一人,方向盘自己转动,平稳丝滑地驶向目的地……这是用户在北京亦庄体验无人网约车时的场景。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L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乘用车渗透率达到70.5%,首批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开始在特定区域上路通行。

顺应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迅速发展形势,修订草案中设立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国家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有序、规范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行驶。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定义,修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

修订草案规定,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和驾驶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

对自动驾驶汽车违法如何处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修订草案规定,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首次对自动驾驶进行法律准入,有望解决自动驾驶车辆合法上路通行问题,回应时代、技术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莹表示,修订草案在我国前期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平衡安全与发展,对自动驾驶汽车准入、通行、事故调查处理、车辆数据处理、保险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修订草案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采取框架性立法方式,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和产业开放性进行适度留白,也为未来技术发展和制度完善留出空间。”王莹说。

让“小电驴”跑得更稳更安全

“小电驴”穿梭在大街小巷,成为一些人的主要出行方式。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就已达到约3.8亿辆。

便利出行的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闯灯逆行、超速行驶,带来安全隐患,亟需法律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边界。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限速问题,修订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提升至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修订草案作出的限速调整既考虑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期待,又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出行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天津大学法学院教师胡雨晴说,期待修订草案在接下来的审议、征求意见过程中进一步聚焦驾驶人、行人等各方考虑,让安全落到实处。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专门条款,列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负面行为清单”: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也不得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

此前,北京等地已明确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头盔。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路上密集度高,此次修订草案吸收地方先行先试做法成效,明确驾驶行为规范,体现出修法更好维护交通安全的鲜明导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飞说。

外卖“小哥”们骑着电动自行车整日奔波,他们的安全骑行,也直接关系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

让“小哥”骑行更安全,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考虑行驶限速要求、路况、天气等因素,建立完善订单分配、时间预估、路线规划等算法规则;不得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强迫、纵容、默许其从业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专家看来,这有助于推动数字法治的良法善治,不让骑手在冰冷的倒计时中“奔走”。

对“盲驾”“飙车”等顽疾治理更严格

车轮飞转,车流如织。今年上半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1581万辆,其中摩托车新注册登记511万辆。车辆日益增多,交通形势也更趋复杂。

开车刷手机“盲驾”、把马路当赛道“飙车”……修订草案回应社会关切热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治理举措。

开车刷视频、打电话,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严重事故。修订草案规定,对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相较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对“飙车”行为的处罚措施。修订草案规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修订草案新增了对“毒驾”行为的处罚规则,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炯说,此次修订针对当前容易诱发事故的风险隐患作出规定,旨在让驾驶人的关注点回到驾驶行为本身和路面上,更好落实安全驾驶责任。

管住“开门杀”“僵尸车”“暴走团”

“开门杀”猝不及防、“僵尸车”长期霸位、“暴走团”任性占道……这些行为扰乱交通秩序,成为困扰人们出行的闹心事。

修订草案明确了预防“开门杀”的措施——开关车门时,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注意观察,驾驶人应当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

整治长期占道停放的“僵尸车”——修订草案明确,禁止在道路上停放废弃机动车,即停放超过120日并且根据其位置、状态等情况,有合理理由认定已被弃置的机动车。

进一步规范“暴走团”——针对一些人群占据道路资源开展锻炼等活动,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发现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非交通活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将‘开门杀’‘僵尸车’‘暴走团’等交通乱象整治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助于推动交通治理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教师封蔚然说,此次修订既有助于提升治理效率,也有利于交通参与者明确行为边界。

良法是善治之基。人们期待,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广纳民意、广聚民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用更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法律守护每个人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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