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从15公里调整为20公里,并且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
同时,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施行,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个别条款。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上道路行驶条件、违章处理原则和保险制度等;聚焦“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完善制度措施;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推行便民举措,便利群众出行等。
近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之“治”的讨论中,“限速15公里每小时(15km/h)”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自2004年5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以来,这一限速规定始终未变。
针对限速15km/h这一规定,20多年前曾参与道交法立法讨论会的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副所长杨新苗对羊城晚报表示:“在北京街头实测,人力自行车的平均速度为15km/h,而电动自行车的平均速度显著高于15km/h。如果把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限制在15km/h以内,其平均速度也就是12km/h左右。电动自行车跑得比人力自行车还慢,这与大众认知的常识冲突。”
“速度设定本质上是平衡安全与效率。”杨新苗表示,限速的设定与道路条件、周边环境相关。他认为,道交法中15km/h的最高速度设定从2004年正式实施,20多年未曾改变,随着交通条件持续完善,两轮车出行需求显著增长,应尽快完善上位法中的该条款。
(综合自新华社、羊城晚报等)
